餐厅要恢复营业,先搞清楚这5个问题!【重庆火锅底料批发工厂】

      |      2020-02-12 19:51:25
无论餐饮门店是否开始营业,笔者依然持谨慎态度。闭店没有收入,营业尚存风险,各位要慎重权衡。
 
1餐厅员工工作时感染新冠病毒,能否为认定工伤?
 
可以认定工伤,但存在举证难度,员工感染疾病甚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证明感染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
 
如果员工是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明确地认定为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部分地区明确规定,企业指派员工在疫区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视同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2感染新冠病毒后医疗费谁来承担?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其中要求,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感染新冠病毒治疗期间及医疗期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首先,在治疗及隔离期间,企业应该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而在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外,深圳市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关于贯彻执行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新冠病毒员工死亡,企业要支付什么费用?
 
若是因工作原因导致,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非工作原因导致,按非因工患病死亡处理,具体费用标准各地不一致,应根据各地的规定执行。
 
以广东省为例,若已参保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应当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为6个月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第十条明确,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5员工若感染他人,单位和员工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员工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